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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南宁实践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王春楠 通讯员 孙晓梅 实习生 高秀球

    核心提示

    周旋于家长里短而不厌烦,置身于一隅之地而不易辙,击水于改革洪流而不畏惧……一年来,南宁两级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特别是在司法服务营商环境、法治护航生态环境以及延伸职能改善民生等方面主动作为,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A 审慎规范办案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在法院的公正裁判下,李某某终于摘掉了“诈骗犯”的帽子。

    此前经过一审法院裁判,作为二审法院,去年7月,南宁市中院最终裁定,李某某的相关行为缺乏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主审法官解释说,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某为解决公司经营投资困难,确有虚构事实进行诈欺的情节,但所获得的资金都用于正当经营,没有恶意挥霍等行为,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

    “我们在审案中认为,李某某在该案中形成的债务及行为,完全可以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作出恰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及诚信经营的法律评价。”主审法官解释,刑法作为最严厉的犯罪惩罚手段,必须恪守谦抑审慎的原则。所以,对李某某作出了非犯罪化的评价。他表示,这起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一方面符合证据裁判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理性法治社会对市场风险的尊重,及对市场创业者应具有的包容。

    从过去一年里的审理案件实践中,南宁两级法院始终牢固树立谦抑、审慎、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努力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涉企业民商事纠纷当场立案率达到90%以上。

    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南宁法院还加强破产案件审判,积极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难企业。

    去年5月,南宁市中院召开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阳鹿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除阳鹿公司原出资人未通过外,其他各债权组均通过了该草案。在此基础上,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阳鹿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这也标志着南宁市中院受理的阳鹿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据了解,2016年12月12日,南宁市中院裁定受理阳鹿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为阳鹿公司管理人。该案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1575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68.69亿元。债券人之多,债券总额之大,加之案件涉及到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阳朔至鹿寨高速公路的建设,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关注,并多次为此召开会议推进阳鹿公司重整工作。

    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以及法院与管理人积极努力,这起破产案件重整成功,取得了良好效果。最终,停工5年的阳鹿高速公路重新复工。

    此外,兴宁区法院与城区工商联共同成立“非公企业纠纷联合调解中心”,就地、快速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一年来,全市法院还通过“活封”、保全财产的置换,盘活大批民营企业资金,切实为地方产业提供司法保障,改善了营商环境。

    B 司法生态保护 聚焦污染防治攻坚

    不久前,南宁市中院民一庭法官卢玉梅专程来到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对其承办并审结的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回访。她实地查看了环境污染现场,了解场地环境现状,并向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周边群众了解情况。

    此前,南宁市某瓷业公司从事瓷砖生产销售经营,因废气、粉尘的排放污染厂区附近有承包户种植农作物,污染导致农作物减产。承包户起诉至武鸣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4万余元。武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赔偿承包户损失12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作为主审法官,卢玉梅围绕环境资源案件“保护优先,预防和惩治并重,注重生态修复”的审判理念,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实地考察现场,发现本案中该瓷业公司确实存在环境侵权的行为。

    卢玉梅说:“在深入了解中,这家瓷业公司表示自己愿意整改,但如果拿出如此一笔巨额赔偿,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影响,加剧公司的生存困境。”她从保护承包户合法权益并兼顾企业的生产利益角度出发,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瓷业公司向承包户赔偿8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调解结案后,卢玉梅还始终关注这家瓷业公司对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多次走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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